我國高等教育在規模發展和質量提高的同時,尚待機制體制方面的實質性突破,以利于拔尖創新人才的成長和一流大學的建設。本次《規劃綱要》文本提出的政校分開、管辦分離,以及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等,正是著眼于現實,賦予高等學校充分的、實實在在的自主權,充分發揮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使高校競相發展自己的特色,培養有特色和專長的學生的改革舉措。
即便是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教育家,也常常對教育有各自迥然不同的意見,而這恰恰是賦予高校自主權的最重要原因。
在允許他們發揮辦教育的積極性、創造性的體系中,不同的教育團體(在高等教育是以高校為單位)可以發揮各自特長,實現百花齊放和教育欣欣向榮的新局面。相反,在自主權缺乏、“一刀切”的體系中,他們的各種特長不僅不可能得到發揮,而且會造成高校和行政管理機構的矛盾和沖突。社會不同人群、不同地區和時代,對于教育有不同要求。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沒有足夠的精力、人員、能力來統一管理和提供能夠滿足社會需求和發展需要的多樣化教育。
高校缺乏自主權,不僅高校和社會不滿意,而且會錯失為中國培養一大批棟梁之才,以及為我國的全面崛起提供堅實基礎的時機。高校獲得自主權后,各個高校的發展主要由自己負責。退出細節管理的政府行政機構,不再代表高校,而是在高校之上代表民眾監督和評價高校。
目前各級行政機構對高校管理過多、過細,比如當行政機構要看研究論文的時候,學校無論研究水平高低,都集中很多精力鼓勵研究論文。而管理多種不同高校的各級行政機構,不可能給高校定最高目標,這樣就使有研究特長的大學被矮化(目標低、評價標準低,以SCI點數替代科學質量就是其結果)。與此同時,研究能力差的學校本來可能有其他特長,也被迫拔高趕論文。如果給予高校自主權,上述學校就可以去發現和發揮自己的特長,而不用都擠到中間去(矮化或拔高)。
高校缺乏自主權,不僅使他們失去一些本可發現的特色和拔尖人才,而且實際上導致我們教育的幼稚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的微觀管理,反映出一種不信任,使得下級不容易成熟,其社會效果就是全社會的相對幼稚化,社會進步緩慢。
高校的自主權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課程設計、培養方案、畢業、學位、學術事項,原則上應該由各大學自己決定。教育部可以通過基本規劃、法制規定、監督和評估等對大學實行宏觀管理。第二,大學應該嘗試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成員的組成應當反映出社會結構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教育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占有適當的理事會席位。第三,大學校長的遴選應該由大學理事會決定,然后報送教育部批準任命。第四,各大學的經費預算應由財政部單列并直接劃撥各高校。第五,在高校內部,校方也同樣要賦予院系充分的自主權(教授聘任、課程設計、學生培養計劃、畢業學位等),充分調動院系的主觀能動性。
高校的自主管理,不僅在時間上可以逐步展開,改革不必同時開始,而且在空間上也可以分批、分期選擇條件合適的學校進入自主管理的高校行列,即采取“先試點,再普及”的方式推進高等教育改革。同時,國家仍然要設有學位認定機構,確定哪些高校有授予哪些學位的權力,只在高校學位授予資格上起把關作用,不再進行微觀管理。
高校獲得自主權后,國家可以鼓勵大學競爭。國家進行宏觀管理時,可以有選擇性地支持高校。國家不給出上限,而讓自主辦學的高校競爭,通過它們的競爭促成特色辦學、培養特色人才。相反,國家如果給出上限、簡單化的目標,就又會讓高校被動地走上“一刀切”的窄路。學校間的競爭,可以使其各自能夠達到的上限出乎意料地高,并且處于長期追求并不斷超越既有水平的過程中,各個高校辦學的道路也會越來越廣。
高校獲得自主權后,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可能是各高校在質量上參差不齊。在分階段、分批試行高等教育改革的前提下,賦予高校自主權帶來的負面影響可以降到最低,不能因為個別學校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而不給有能力的高校充足的自主權,可以有選擇、有步驟先給一些學校自主權。如果有些學校管理混亂、不達標,教育行政機構可以收回其自主權。
擴大高校自主權,不僅可以極大地促進高等院校的發展,而且可以帶動中小學教育的改革。在高校強調特色后,中小學將不再追求單一標準,轉而有積極性發現和發展各自的特色。在高校沒有自主權的情況下,“單色”的高校決定了中小學的千篇一律。
高校自主權改革,實質上類似于農村和企業改革,都是行政機構不再微觀管理,而是調動、發揮一線的農民、企業家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自主性和創造性。可以預期,經過改革的高等教育界,將帶動基礎教育改革,不僅能為國家培養一批拔尖人才,也將為國家培養一大批有特色的優秀人才,為國家騰飛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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